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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(Jurisprudence)

不同于我国公立大学的办学体制,美国法学教育随同美国的联邦制结构,不设官办的国立法学院,由各州自行对其安排管理。因此,美国各州均存在自己的法律从业考试。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为法律职业者(包括律师和法官)制一系列行业规则。

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,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,这是美国法学教育与世界各国所不同。总结起来,美国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学本科后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:

1、法律是一门特殊学科,学生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;

2、律师与社会发展、国民安定有重大关系,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;

3、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。

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,课程设计主要围绕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两方面展开。由于美国是判例法,判例成为实际的裁判依据,同时,成文法也需要判例作出司法适用解释,因此,如何分析判例就成为法学院教育的重要内容。为了让学生学习掌握浩如烟海的判例,经常在课前布置大量的案例阅读预习。在大量阅读的基础上,进行启发式的授课,通过提问、学生回答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分析,勾勒出案件的分析过程,这就是所谓的“苏格拉底式”教学方法。为了便于和学生之间的讨论,美国法学院的教室不少都是以讲坛为起点的椭圆形设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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